专家:“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
中新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阚枫)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出10周年,如今,这一重大倡议已经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近期,相关专家在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中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符合全球化时代世界人民的利益追求。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边疆研究所所长邢广程表示,长久以来,亚欧大陆都存在“不通”的问题,从古丝绸之路到如今的“一带一路”,“互联互通”一直都是亚欧国家追求的目标。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横贯亚欧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这是技术问题吗?显然不是。”邢广程说,现在的“互联互通”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物理的联通,如铁路、公路、网络、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另一方面是软制度的联通,如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
邢广程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这个时候,美国就坐不住了,他不断脱钩筑坝,从多个维度有意作梗。”
邢广程分析,美国在乌克兰危机背后下了很大功夫,客观上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欧亚“五通”产生影响。同时,美国又拉小圈子,在海上搞印太经济框架,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上再做堵点,美国不断在陆上和海上给亚欧制造新堵点,这种战略意图非常明显。
“‘一带一路’没有排斥美国,也希望美国参加,但是,‘你不当头就不参加,你要参加必须当头,必须听你的话’,这种帝国思维已不适合21世纪的发展。”
邢广程说,从文明视角看,美国动作的背后就是西方文明优越论,他不容忍东方文明去设计沟通东西方创新性合作的模式,特别是他认为会挑战其霸权的模式,所以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围堵。
西南大学伊朗研究中心主任冀开运分析,“一带一路”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其精神是共商、共建、共享,这三个“共”也是全球化时代人类的共同目标,符合全球化时代全球人民的利益追求。
冀开运表示,中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深入融入全球化,而这时西方的自利心态就凸显出来,“你不能比我富裕,不能比我平等,全球化的好处只应属于我。因此,当中国成为国际秩序建设者、维护者时,这样的国际秩序他们宁可不要。”
冀开运称,全球化时代,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各国彼此需要,“脱钩”绝不符合世界人民的利益,也不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拉帮结派鼓噪对华围堵、脱钩,说明美国政客的狭隘和短见。太平洋很大,完全可以包容中美两国人民的发展要求”。(完)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